据海关总署统计,2023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2.38万亿元,成为了外贸重要的新生力量,极大的提升了中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提高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服务消费者的同时,最终服务我们国家的经济大局。
在跨境电商蒸蒸日上的同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走私、意图通过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的案件也呈逐年增加之势,同时,随着海关监管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而持续演化。
“刷单”是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常见的形态,将本应按一般贸易征税的货物,伪装成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优惠关税的个人消费品,属于典型的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具体表现为:走私的个人、单位通过雇佣社会人员、利用网络技术购买、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制作虚假的订单信息,通过集中“刷单”将大宗货物,分拆成单次限额内的小额订单,将原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大宗货物,拆分成小件个人自用物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走私进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对利用其他公民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犯罪团伙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组织人员利用其身份信息及跨境电商购买额度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刷单购买红牛饮料,将泰国红牛饮料走私进口,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牟利。
即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红利,将原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以较高税率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拆分,虚构消费者,偷逃国家税款,最终犯罪团伙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办。
走私分子将在淘宝、微商、代购、境外购物平台等其他渠道上产生的跨境交易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合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使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易的货物、物品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优惠税率。
“虚假三单”使得国家的监管政策形同虚设,大量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个人行邮渠道的商品、一般贸易方式商品也可以通过先销售后备货方式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非法转化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这无疑使国门大开,严重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和我国经济稳定。
一是不要在非正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消费活动,避免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这类违法犯罪隐蔽性比较强,需要大家提高辨别能力,学法懂法、自觉守法,以免误入不法分子开展走私活动的圈套;
二是不要因为蝇头小利使用自己的或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参与“刷单”“推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合规优先,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注重贸易流程的规范运营。任何个人和组织通过“刷单”“推单”等非法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不法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洗钱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规定:
第三条 对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海关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条 对由于检举而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属于补征税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按补税和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仅给予罚款处罚的违规案件,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
第十条 海关为检举和协助查获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个人和单位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