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欺诈违法案子辩解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违法辩解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案经二次开庭,案子现实、依据查明现已很清楚,恳请法院严厉依据侦办机关查明的案子现实、卷宗依据对案子进行定性,不能由于本案与其他案子在现实上、或是涉案人员之间有必定的相关,就无差别的对两个案子进行相同的判罚。
依据侦办机关查明的案子现实、依据,以及一审庭审的依据质证、法庭争辩,可以反映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高利贷,而不是套路贷违法,涉案人员在中心的告贷现实上没有欺诈告贷人,告贷人也没有上圈套,黄某某不构成欺诈罪。
辩解人再次着重,依据公安机关2021年3月22日、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两份《弥补侦办陈说书》,公安机关在弥补侦办陈说中现已准确指出:“没有依据证明本案嫌疑犯的催收告贷进程中有谩骂、滋扰家族朋友等行为的发生,更没有采纳线下派专人上门催收的景象。”(依据卷21P76)
“没有依据证明黄某某等人有任意制作被害人确定违约的状况,也没有依据证明黄某某等人有参加转单平账歹意垒高债款的状况,没有依据证明黄某某等人在告贷前许诺展期后可退回手续费等其他虚拟现实、隐秘本相,欺诈被害人告贷的景象。(依据卷29P56)
辩解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现已当庭指出,上述侦办机关现已承认的依据不足之现实,检察机关又在《起诉书》中作为指控依据,显着没有依据支撑、于法无据,恳请法院在判定书中必须予以纠正,以案子现实为裁判依据。
此外,套路贷案子的典型特点是具有欺诈性质,司法解释规则套路贷的五个特征之中,最中心的手法行为应当是转单平账和任意确定违约、歹意制作违约。
首要,由于只需任意确定、歹意制作告贷人事前预料不到的违约状况,才会导致告贷人发生“事前没有预料到”的还款责任;从另一个视点来说,假如没有任意确定、歹意制作违约,一切的还款责任、还款数额都是告贷人在签定借单时清清楚楚知道到的、心知肚明的,咱们又怎样能将两边约定好的告贷数额与还款数额,确定为欺诈违法?
其次,转单平账客观上的确会垒高告贷人的告贷数额,据辩解人了解状况,与本案存在必定相关的另一个案子中,就存在必定的转单现实,可是黄某某这个案子中显着不存在转单平账或是转单的现实,该现实天然不必考虑。这是两个案子之间的重要差异,恳请法院予以注重。
因而,辩解人以为,本案依据现已可以证明,对确定套路贷、欺诈罪最中心的两个手法行为“转单平账和任意确定违约、歹意制作违约”本案都显着不存在,那还有什么现实可以证明涉案人员欺诈了告贷人?
最终,《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人员经过“利息低、下款快、无典当、无担保”等宣扬方法诱导告贷人告贷,该行为并不是确定欺诈罪的要害行为,本案中心的行为是放款、收款行为,放款、收款进程中有没有欺诈告贷人,才是确定欺诈罪的要害。
告贷人或许的确会被这些具有诱导性质的广告招引过来,假如说告贷人直到放款的那一刻,都没有认清能到手多少钱、要还多少钱,那咱们能说这些宣扬手法涉嫌欺诈,由于它实实在在的造成了告贷人对中心的告贷现实发生了知道过错。
可是本案的现实是,告贷人看到广告、找到涉案渠道后,涉案渠道会清楚的告知告贷人实践的告贷状况,涉案人员关于中心的告贷数额、还款数额都没有欺诈告贷人,告贷人关于中心的告贷现实没有知道过错,怎会是由于之前招引客户的宣扬手法而构成欺诈罪?
辩解人着重,在社会生活中,借了钱之后当然会有还款责任,作为成年人都应当对本身的行为担任,没有人甘心欠钱,也没有借了高利贷的人会说自己是自愿借钱的,但只需形式上契合自愿告贷的要件,不能由于利息高,就确定归于套路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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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弥补一点:本案在不成立欺诈罪的基础上,黄某某也并非是涉案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不该确定黄某某为首要分子。:
1.起诉书指控涉案行为开端时刻是2018年5月份,依据黄某某陈说,其是在2018年11月才参加进来;
2.黄某某没有参加购买软件、注册APP、签约第三方付出、广告投进、营销活动等涉案中心运营现实;
3.本案在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划分时,应从全案的视点进行点评,不能由于张某某等人被另案处理,而加剧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将黄某某等人推到首要分子的方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