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游戏:普法!网络刷单涉违法切莫尝试当“刷客”

发布时间:2024-03-08 14:09:01 来源:fun游戏平台 作者:www.fun88.com 1

  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潘某某与广州某咨询公司达成的刷单协议,系通过虚假交易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达到吸引网络消费者与其交易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闽侯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某资讯公司、广州某咨询公司的起诉。

  广州某咨询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当事人协议以刷单的虚假交易方式,虚增卖家产品销量,以吸引不明真相的网络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裁定驳回深圳市某资讯公司、广州某咨询公司的起诉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刷单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刷单所造成的虚假评价干扰了消费的人在购物时的决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其次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信商家的毁灭性打击和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的严重践踏;第三刷单体现的逐利性,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致命一击。刷单乱象背后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配置和利益保护,随着数据经济的逐步发展,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必会扩展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据此,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从事刷单牟利,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所得到的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为此法官提醒,商家应诚信经营、良性竞争,切勿为提升信誉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既要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警惕,免得落入犯罪的“深渊”,又要擦亮“火眼金睛”,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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