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游戏:网络有偿刷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4-03-07 13:23:58 来源:fun游戏平台 作者:www.fun88.com 1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鞠某某等人为网络站点平台商家刷单9000次,共完成虚假交易金额30余万元元,获得佣金2.8万余元元,获得访问费3万余元。后案发。

  1.刷单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据此,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刷单的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通过提供有偿服务发布明知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等可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的属于《关于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刷单行为有损于互联网交易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侵害了正当竞争的交易秩序,对互联网交易秩序的扰乱即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刷单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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