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游戏:跨境电子商务走私典型判决:“推单”不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呼吁同案同等对待

发布时间:2023-12-18 22:10:22 来源:fun游戏平台 作者:www.fun88.com 1

  原标题:跨境电子商务走私典型判决:“推单”不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呼吁同案同等对待

  内容提要: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一案同时有刷单与推单(二次转单)行为,司法机关做了不同的处理,认定刷单行为是伪报贸易方式,不以电商税率计核偷逃税额,对于推单则不认为是伪报贸易方式,以电商税率计算低报价格部分的税额。在“同案同判”的司法政策之下,本案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被告单位添锦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进行前期调研及商谈之后,与惠畅公司签订《跨境电子商务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畅公司为其推送跨境电子商务订单及支付单,惠畅公司收取推送订单金额1%的费用。

  添锦供应链公司将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子商务订单,按照惠畅公司提供的模板编辑整理成表格,发送给被惠畅公司,由惠畅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乐易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将实际未在该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受惠畅公司委托,支付单则由快捷付公司(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生产并向海关推送。在此期间,添锦供应链公司将搜集到的线上订单信息调低销售价格后整理成表格发送给被告单位惠畅公司,由惠畅公司按上述流程向海关推送订单。

  添锦公司联系到同案人纪良鹏、黄大明等线下母婴店货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交由惠畅公司向海关推订单、支付单,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送给纪良鹏、黄大明等货主,再由其自行销售给客户。

  经统计,推单部分:添锦供应链公司、惠畅公司采取低报价格手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共50万余罐,按电商税率计算低报价格部分的偷逃税额;刷单部分:采取低报价格手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销售给纪良鹏共8万余罐、销售给黄大明共4万余罐,按照一般贸易税率计算偷逃税额。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本案共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49万余元人民币。

  1、推单(又称“二次转单”),即将其他渠道如淘宝、微商等(下称“传统电子商务平台”)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下称“海关联网平台”),从而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

  2、“推单”是将形式上不够规范的个人电商消费订单变成符合海要求的方式申报,有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个人跨境电子商务年度额度。正因为原来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一项或全部不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所以才会二次转单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从这个角度来看,“二次转单”一词实际比“推单”更加准确。

  3、刷单,通常是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跨境电商订单,只有批量货物贸易。所有的三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4、“刷单”也要向海关推送订单,与“推单”的区别在于:刷单是将本来不存在跨境个人订单“制造”出来,推单是将不规范的跨境个人订单“规范”起来。可见,两者是本质区别的。

  5、笔者之所以将本案称之为经典判决,系本案准确地区分“刷单”与“推单”两种行为的性质。刷单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所以要按一般贸易的税率来计核;推单不属于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所以仍然按照电商税率来计核偷逃税额,如果有低报价格、不报数量,就其违法部分按电商税率进行计税。

  6、目前有些地方缉私办案部门将“推单”定性为伪报贸易方式,即将邮递物品(个人物品)伪报成电商商品,即在行邮税率与电商税率之间差别来计算偷逃税额,以奶粉为例行邮税率是13%,电商税率(增值税的7折 如11.2%)。笔者认为这一办案思路不妥,因为个人物品不具有贸易性,而推单的商品都是实实在在的跨境电商商品、具有贸易属性。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关税司对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解读时,明确提出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零销进口商品具有贸易属性,不应征收行邮税。只有不具贸易性质的个人物品才适用行邮税率。

  7、笔者认为,本案对目前的跨境电商走私案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力推的“同案同判”实现司法统一性、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笔者呼吁目前将“推单”定性为伪报贸易性的办案机关思考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不可人为造成的司法不公。

  8、另外,也要看推单的特殊背景:一方面,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的小商家,出于各种原因,比如为了保住客源,或者消费者仍然习惯在传统平台下单等等,商家将这些订单“引流”至海关联网平台。另一方面,近年来,很多三四线城市都纷纷成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但是由于没有名气,既没有电商企业进驻,也没有消费者在平台下单。两者就有了合作的需求。

  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新政策出台之后,众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微小企业或个人正在艰难地转型,从灰色清关(拆单快件清关,拼查验率)走向合规的过渡过程中。如果这些电商商品以行邮物品申报,按照10%的查验率,实际造成国家税失损失更大。

  9、目前跨境电商有优惠税率,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率、消费税率暂按法定应纳额的70%征收,这是一项临时政策。将“推单”定性为伪报贸易方式:即把个人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如果这一定性是正确的。那么以后,跨境电商的税率恢复成一般贸易一样的税率,企业又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商品申报成个人物品,你又将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推单在形式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要看到涉案商品确实是个人订购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不是非贸易性质的个人物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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